湖南师范大学章程
2015年3月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五章学生
第六章经费与资产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八章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
第九章附则
(本章程于2015年3月12日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序言
湖南师范大学创建于1938年,前身为国立师范学院。新中国成立之初,国立师范学院并入湖南大学。1953年8月在全国院系调整中,以国立师范学院部分系科为基础,合并湖南大学、南昌大学、河南平原师范学院部分系科,成立湖南师范学院。1984年更名为湖南师范大学。1996年成为国家第一批“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0年以来,先后合并湖南教育学院、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本着“仁爱精勤”的校训和“勤勉严谨求实创新”的校风,倡导师范仁道,追求高尚;倡导爱人以德,追求和谐;倡导研精思覃,追求真理;倡导勤奋踏实,追求卓越。学校遵循立足湖南、服务全国、走向世界、注重内涵、强化特色、跻身一流的基本发展理念,努力建设具有教师教育特色、国内一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综合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实现学校办学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湖南师大”;英文名称为Hunan Normal
University;学校网址为www.hunnu.edu.cn。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学校设有二里半校区、南院校区、咸嘉湖校区、桃花坪校区、张公岭校区和附属湘东医院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根据实际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举办者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管理权,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建设具有教师教育特色、国内一流、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综合型大学的目标,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学校办学水平、办学目标,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学校设置的学科门类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定期发布教学与就业质量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根据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建立科技协同创新机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与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推进中国先进文化与世界先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先进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发展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和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决)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要行政事项。
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教育,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产生、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遵循其章程规定;《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 民主管理和监督的 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二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其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学生会、研究生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二十八条学校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学校发展情况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学院(部)、直属和附属单位等二级机构。
各级科研平台(基地)机构设置需由学校审核确定。经学校批准独立建制的实体科研机构,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二级机构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学校党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部)是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自行设置的教学科研机构。其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创造性地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部)相应的管理权力;学院(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自主管理、运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部)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支持院长(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人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管理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其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直属单位是为教职工和学生以及社会提供图书出版、文献资料、档案、信息、学术等资源和服务的机构。
学校设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幼儿园和附属医院等附属单位,面向师生员工和社会提供服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属、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办学目标、办学实际相适应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结构,并根据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学院可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制定相应工作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依据工作职责公平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和获得相应薪酬以及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自身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自由,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表彰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章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和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学院、专业和选修课程;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系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提出异议和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与学生考核评价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理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学员,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订相关规定,学员依据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等实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教职工、学生、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 名、校誉等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国家、行业、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六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等组织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二条学校设立湖南师范大学理事会。理事会由有关党政部门、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是学校发展建设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学校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湖南师范大学及其前身(包括国立师范学院、原湖南艺术学院、原湖南体育学院、原长沙师范专科学校、原湖南图书情报学校、原湖南教育学院、原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原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注册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湖南省民政厅注册成立湖南师范大学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由湖南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合而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为非盈利性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加强合作、增进友谊、促进发展、振兴教育。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和联谊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建设情况。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成立湖南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其宗旨为:依法接受和管理广大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筹措教育资金,服务湖南师范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八章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以湖南师范大学的首字母H和N进行创意简化组合,表现学校具有鲜明的湖南地域特色和教师教育特色;校徽是一个“人”字,展现学校以人为本,百年树人的办学理念,展示学校的文化底蕴和人文精神;校徽是翻开的书本,表现学校教书育人、开卷有益的思想,具有鲜明的教育行业特征;校徽是竖起大拇指的手,寓意学校一流的教学、一流的环境、一流的师资,培养一流的人才,成果丰硕、美誉远扬。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歌为彭炳成作词、唐勇强作曲的《湖南师范大学校歌》。
第六十九条校旗(待定)。
第七十条学校校庆日是公历10月27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本章程;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本章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经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施行。